沈阳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沈理工校〔2017〕4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沈阳理工大学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研究生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按《新生入学须知》要求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需有正当理由和有关证明,并应书面向录取的培养单位请假,由培养单位报研究生学院学生管理科批准备案,请假时间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除不可抗拒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入学一周内,新生应将组织关系转递介绍信、个人档案以及户口上交到各自培养单位的研究生辅导员处,由研究生辅导员统一送交学校组织部、档案馆以及保卫处办理。
第四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因身心健康等原因不适宜在校学习的,可向学校申请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为1-2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
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逾期两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研究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研究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按照第五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时,研究生须按学校规定日期返校并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可以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八条 研究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研究生学位课的考核方式为考试,以闭卷笔试为主,课程的成绩采用百分制评定,60分为及格,平时成绩的比重一般不超过20%。研究生非学位课考核方式为考试或考查(以教学大纲规定为准),可采用笔试、课程论文或专题学术报告等方式,考查按百分制或者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等级评定或者通过、不通过两等级评定。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单,并归入学籍档案。
第九条 研究生培养计划选定的课程,应参加课程考核,及格者方可取得学分,考核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须重修,课程重修随下一轮次课程学习并参加考核。重修考试不合格者可继续参加重修,对某门课程成绩不满意者也可申请重修,重修次数不作限制。
第十条 为拓宽研究生的专业知识面,加强学科交流,允许研究生选修非本学科(领域)开设的研究生专业课程作为本人的非学位课程。
第十一条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的具体事项按照《沈阳理工大学研究生课程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学校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研究生学业成绩,对通过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在校生成绩单、学籍证明等文档由研究生学院负责出具,已毕业研究生成绩单由学校档案馆负责出具。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的学分,学校予以记录。3年内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经个人申请,其所在学院认定,研究生学院审核,学校对其已获得学分予以承认。
第十三条 研究生在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研究生考试的考场纪律要求及考试作弊处理按照《沈阳理工大学研究生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的认定及处理办法》办理。
第十四条研究生未按时参加培养规定的教学活动,凡一门课程缺课三分之一以上者,不能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由任课教师将被取消本课程考试资格的研究生名单于考试前一周上报至开课学院,并同时上报研究生学院备案。
第十五条 研究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第十六条 研究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作为研究生在校期间评优评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因病、因事等情况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履行请假手续,按照《沈阳理工大学研究生请假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学校以适当方式记录研究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科(专业)。
第二十条 研究生一般不得转学。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我校、专业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研究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转学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导师、学院(部)主管领导及研究生学院签署意见,经我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方可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我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转学,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需更换导师的研究生,由研究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且理由正当,经转出、转入双方导师同意,经学院主要负责人同意,研究生学院审核、备案,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五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后,可以休学。研究生休学时间一般以6个月为期限,累计最长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四条 对休学创业的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可在原基础上再延长2年(提供相关证明)。
第二十五条 新生和在校研究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研究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研究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需申请休学:
(一)因病不能在校学习者;
(二)因个人原因出国(境)者;
(三)经批准,以非毕业生的身份创业或到用人单位全职工作者;
(四)定向就业研究生因单位工作需要中断学业者;
(五)因生育需要者;
(六)因其他原因需中断学业者。
第二十七条 休学研究生应当先办理休学手续再离校,研究生休学手续在研究生学院学生管理科办理,相关程序如下:
(一)由本人填写《沈阳理工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
(二)如果因病休学或有身孕的要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诊断书;
(三)申请表须有导师签字、所在培养单位党政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学院公章、研究生学院培养与学位办公室负责人签字、研究生学院学生管理科负责人签字、研究生学院主管研究生管理工作负责人签字并加盖研究生学院公章;
(四)研究生本人持《沈阳理工大学研究生休学申请表》,办理退寝手续;
(五)定向就业的研究生申请休学还须经所在单位同意,出具单位同意证明。
第二十八条 学校为休学研究生保留学籍,但休学期间研究生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休学期间研究生患病的,其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研究生休学期间违法国家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休学期满后,应提前一周向研究生学院学生管理科提出复学申请,填写《沈阳理工大学研究生复学申请表》,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因病休学的研究生,必须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康复的证明,并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六章 退 学
第三十条 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请假期满超两周不返校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未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除外),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研究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对研究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研究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须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研究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并离校。定向研究生,档案退回到原单位;非定向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研究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退学的研究生,自公布之日的下个月起停发助学金及各项津贴,学费退还事宜按国家和学校财务规定执行。
第七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四条研究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累计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
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2.5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年,两者最长学习年限均为5年;博士研究生学习年限一般为3~4年,最长学习年限为6年。
时间从注册学籍日期开始计算,最长学习年限均包含休学、保留学籍等不在校时段。
第三十五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的规定,修满应修学分,完成必修环节,通过毕业论文答辩,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研究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并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研究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培养计划规定内容,修满应修学分,学位论文等环节审查未通过或答辩未通过,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证书与毕业证书办理时间相同。
结业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回校继续完成学位论文、答辩等环节,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可换取毕业证书;符合授位条件的,授予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七条 对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发给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八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并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研究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审查通过后,方可变更。
第三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取消学籍,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对毕、结业后,经有关部门调查确认在读期间违反法律法规的研究生,情节严重的(达到在读时开除学籍条件的),对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发给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沈阳理工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沈理工研〔2010〕20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研究生学院、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