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24-11-0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沈阳理工大学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

一、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健康、有序开展我校学生勤工助学工作,拓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途径,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培养学生自立自强、创新创业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资助育人功能,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实践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四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校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指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和研究生。

二、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校的财务、人事、学工、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勤工助学岗位设置

第七条 以工时定岗位。按照全年学校各单位所需勤工助学工时总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第八条 勤工助学岗位分为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处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方可设立校外勤工助学岗位。

四、勤工助学岗位聘任

第十条  聘任程序

(一)学校各单位根据实际需求向人事处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不包括研究生校内教学助理和科研助理岗位),学生处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人事处审批结果发布用工信息,组织勤工助学岗位招聘,审核学生应聘资格,分配岗位人员。

(二)研究生校内教学助理岗位由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研究生院负责岗位设置审批、审核学生应聘资格、分配岗位人员。

(三)研究生校内科研助理岗位由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向科技处提出申请,研究生院根据科技处审批结果发布岗位信息、审核学生应聘资格、分配岗位人员。

第十一条  申请勤工助学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道德品行良好;

(二)学有余力,积极上进,不及格科目不超过2科;

(三)身体健康,具备胜任工作的条件和能力。

第十二条  勤工助学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低于20小时,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第十三条  勤工助学学生出现下列情况应立即解聘,停止用工。

(一)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二)不及格科目达到2科及以上;

(三)生活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四)不具备继续胜任工作的条件和能力;

(五)不服从用人单位管理,拒不履行工作职责。

五、用人单位职责

第十四条  与学生签订用工协议,合理布置工作,不安排超时超量工作任务,为学生提供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根据需要为学生购买保险,自觉维护学生权益,保障学生安全。

第十五条  开展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负责学生在岗工作时的教育管理。

第十六条  制定岗位职责和考核办法,对勤工助学学生进行考核评价,核定并报送工作量。

第十七条  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不出校,未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用人单位不得组织学生开展校外勤工助学活动。

六、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十八条 校内勤工助学酬金按照12元/工时标准计算,固定岗按月结算,临时岗在用工结束后一个月内结算。

第十九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校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校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条 学生参与校内非营利性、无自有资金和项目经费的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从学校勤工助学专项经费中支付;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有自有资金和项目经费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研究生教学助理岗位劳动报酬由用人单位支付;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二十一条  勤工助学酬金由财务处根据用人单位核定报送的勤工助学学生工作量按照酬金支付标准存入学生本人银行卡。

七、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校授权,代表学校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校、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方法。

第二十三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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