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理工研〔2024〕8号
沈阳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辽宁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教规〔2023〕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校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所有全日制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的除外),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获得资助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第二章 资助标准
第三条博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3000元,硕士研究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第四条学校根据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的相关政策,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适时调整资助标准。
第三章 预算
第五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作为教育资助体系的组成部分,所需资金按照预算管理程序列入年度预算。
第六条每年资助名额及发放日期按照省财政厅和省教育厅的下达指标文件执行。
第四章 发放、管理与监督
第七条学校按月向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八条研究生在学制期限内,由于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规定学制年限的延期毕业生不再享受研究生国家助学金。
第九条学校对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并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沈阳理工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沈理工学[2014])废止。